桂自然資規〔2024〕2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
為落實國家資源安全戰略,進一步提高政務服務效率,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進行,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710號)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區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范圍和權限
(一)凡在廣西境內建設項目施工要避免或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確實無法避讓,導致其評估范圍內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都應按本通知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
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1號)附錄所列34個礦種,經地質勘查工作后發現具有工業價值的資源儲量。評估范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建設項目安全保護要求確定,并經項目建設單位確認。
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準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準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批,其中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1號)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并且壓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辦理。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和放射性礦產除外)的儲量評審備案,委托廣西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組織評審。
(三)建設項目評估范圍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礦山企業在本礦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無需審批。
二、規范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審批程序
(四)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選址論證階段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預查詢擬建項目評估范圍內礦產資源分布、礦業權設置情況,優化建設項目選址,盡量避讓國家規劃礦區、戰略性礦產大中型礦床,避免或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建設項目選址確定后,建設單位應依據經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立項文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查詢表(見附件1)、項目用地坐標及評估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TXT格式),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政務服務窗口)查詢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及已設礦業權情況。
(五)建設項目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見附件2),并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申請評審備案。
(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評審備案,其中2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不含7個工作日報告修改時間),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應參加評審。
(七)建設單位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或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申請辦理壓覆審批手續:
1.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申請函;
2.經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3.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函;
4.建設項目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礦業權(政策性關閉和發證機關公告過期自行廢止的礦業權除外),還需提交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的補償協議(意向性協議)。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應在8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壓覆或不予壓覆的決定,并將壓覆審批結果發送建設單位、礦業權人和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相關審批信息應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公告,并錄入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和礦政“一張圖”。
建設項目獲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復后,建設范圍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壓覆審批。
(八)建設項目評估范圍影響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涉及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且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已協商完成補償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督促指導礦業權人到具有相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礦業權范圍變更或礦業權注銷手續。如礦業權人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礦業權變更或礦業權注銷手續,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的,登記機關可責令礦業權人限期辦理變更或礦業權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或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三、優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
(九)鼓勵區域整體評估審批。已完成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區塊內的建設項目無需再辦理壓覆審批。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或壓覆調查區域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對經批準新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開展整體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統一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手續。
(十)取消已批復范圍壓覆評估。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范圍與已批復壓覆范圍存在重疊的,僅評估新增壓覆范圍內的資源量。
(十一)優化信息查詢服務。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整合已查明礦產資源、礦業權、已完成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區塊范圍、經審批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評估范圍等數據,建立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數據庫并實時更新,納入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供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在線預查詢,同時將評審備案進展及結果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公開。
(十二)改革儲量登記方式。取消礦業權人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整合納入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進行管理。
(十三)簡化礦業權變更手續。礦業權人同意壓覆或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協商并已完成補償,礦業權人可憑現有技術報告重新簽訂礦業權合同、辦理變更登記,無需重新編審相關報告;重新簽訂的礦業權變更合同中明確壓覆區域不得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相關條款,變更登記后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只變更礦業權范圍,其他證載信息不變,且變更縮小的面積可抵扣探礦權延續按規定需縮減的面積。
四、強化溝通協調及批后管理
(十四)明確壓覆補償。建設項目壓覆評估范圍影響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涉及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建設單位應當主動與礦業權人協商,簽訂壓覆補償協議。協議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范圍、承諾辦理礦業權范圍變更或礦業權注銷手續時間及相關補償內容,補償的范圍原則上包括:礦業權人被壓覆的資源儲量依據當前市場條件評估所應繳的出讓收益(無償取得的除外);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
(十五)加強溝通協調。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局要主動介入壓覆補償調解,按照既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的原則,協調督促雙方簽訂補償協議,按規定辦理壓覆重要礦產審批。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手續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供地。對達不成協議的,要及時引導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補償事宜。
(十六)強化監督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被壓覆礦產資源及涉及礦業權的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在上述區域新設立礦業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7〕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辦關于印發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桂自然資辦〔2019〕3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查詢表
2.XX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寫提綱)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4年1月4日 |